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219號給付股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6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聲請人丙○○之訴訟代理人
請求丙○○參加97年度雄小調字第219號之調解程序。
法官
許可參加。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不另給據。簽名:丁○○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