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7年度,219號
KSEV,97,雄小調,219,200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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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219號給付股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6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慧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聲請人丙○○之訴訟代理人
  請求丙○○參加97年度雄小調字第219號之調解程序。
法官
  許可參加。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慧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不另給據。簽名:丁○○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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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