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移調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 年5月1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調解室(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林國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1 日前給付完畢,匯入
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