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四六七號 原 告 丙○○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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