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467號
TPDV,91,訴,2467,200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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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四六七號
  原   告 丙○○
              
  複 代理 人 乙○○
  被   告 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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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