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106年度,136號
TCDM,106,重訴緝,136,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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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 年重訴緝字第136 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喬
選任辯護人 黃映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97年度偵字第24148 號),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上午
0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陳如玲
            通 譯 余芳苓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重喬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肆仟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張美惠(對外或以張學詩之名)係惠眾利 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眾利德公司,址設 臺中市)負責人,張美惠亦自稱為香港E-Private Portfolio Services公司董事兼主管(以下簡稱:香港 E-PPS公司,該公司負責人為古宏榮,址設香港灣仔道一八 五號康樂商業大廈十樓一○○一室)。張美惠主要負責惠眾 利德公司與香港E-PPS公司往來業務的聯繫等事宜,陳重喬 係透過張美惠之引薦擔任惠眾利德公司理財顧問(即IFA, indepen dent financial adviser英文縮寫),專責對外招 攬代銷境外基金業務,渠等均係從事或經營資產管理、投資 顧問等業務。且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更名為證券期貨局,並改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 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 ,竟意圖牟利非法經營之犯意,張美惠自九十四年間起,先 後在臺中市○區○○○路○段○○○號二樓、臺中市○○區 ○○路○段○○○號十三樓之一及臺中市○○區○○路○段 ○○○號五樓之一等處所設立據點,以「惠眾利德」、「



E-PPS臺灣公司」或「E-Por t folio CO.,Ltd.資產管理顧 問公司台灣連絡處」等名義對外營業,違法代理銷售香港 E-PPS公司向各境外基金公司取得授權之多檔基金產品,以 基金平台(即基金超市)方式提供Grandway Fund、Hansard Fund、Super Fund、N1 Global Fund、MarcoPolo Pure China Fund、K1 Global Fund、AA A Pinpoint Plus Fund 、FMG AFRICA Fund、Baring HongKo ng China Fund、 First State China Growth Fund等數十種以上境外基金商 品供不特定投資人選購,最低單筆投資金額為一萬元美金、 定期定額投資金額為三百元美金,申購手續費介於零至百分 之七不等,管理費用亦視各基金公司規定而有所不同;並由 張美惠等提供價值分析、投資判斷等訊息,進而依上述投資 判斷,為有意願投資人執行前開基金之投資,再由投資人所 匯出每筆基金交易手續費中,按公告代理費率、職級比例從 中獲取基金公司發放的代理費用或佣金報酬。在前述期間張 美惠以惠眾利德公司名義申登○四-二四七三七七九九、○ 四-二四七一七五七六、○四-二四七五八一四八、○四- 二四七五八二四八號等電話作為與香港E-PP S公司、臺北國 展等經銷商(另由檢察官偵查)、旗下理財顧問或申購客戶 等諮詢、傳真基金申購證明文件之用,並以每月新臺幣(下 同)二萬五千元至四萬五千元不等代價,陸續僱用秘書陳美 卿、陳惠姍林怡廷王珮玲等人負責境外基金申購文件翻 譯、基金申購及贖回文件審核送件、客戶基本資料建檔、與 各理財顧問確認有關下單匯款、手續費用、申購單、交易確 認書、收款確認書、對帳單、淨值及績效表現等電子郵件轉 收發事宜,為能有效吸引在臺灣之不特定人能透過網站購買 境外基金,另由香港E-PPS公司在美國地區架設伺服器,提 供www.e-pps.com理財顧問網站、電子郵件信箱、業務專區 下載境外基金申購相關資訊、客戶管理系統等平台藉以規避 查緝。張美惠自九十四年間起,僱用職員潘若愚(任金融研 究部副總經理,英文名為Daniel)、錢家昌(任理財顧問, 英文名為Lan)等人協助惠眾利德公司發行國際理財投資刊 物、製作首域中國基金(First State)及霸菱中國基金( Baring)等研究報告,同時推薦招攬高貴玉孟繁瑞高晨 哲等人投資申購Quadriga Super Fund、Ch ina Growth、 AXA、Hansard Fund、K1 Global Fund等境外基金;復自九 十六年七月間起,與陳重喬共同基於經營前述投資顧問業務 及招攬仲介非法境外基金之犯意聯絡,由張美惠不定期安排 於臺北六福皇宮、環亞飯店、國賓飯店、臺中永豐棧酒店及 高雄金典酒店等處所舉辦境外基金投資說明會,並於會中推



薦該等基金,對於有意願申購之投資人,請其會後向所屬理 財顧問或經銷公司洽詢,相關活動費用則由張美惠或劉允孚 (前惠眾利德保險經紀人公司行政主管)支付;陳重喬則在 個人位於臺中縣○○鎮○○路○○○巷○○○號住處架設電 腦、傳真等設備,以專業理財顧問「jojo.6006或Daniel Chen」之名於Yahoo網站設立部落格(tw.myblog.yahoo .com/jojo.6006,九十七年年初遭Yahoo關閉後,改申設tw. myblog.yahoo.com/danielfund)及基智網(www.f unddj .com)公開向不特定投資人招攬前述Hansard Fund等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並提供E- Mail:jojo .6006@yahoo.com.tw、jojo6006@gmail.com、Msn:j ojo .6006@ yahoo.com.tw、skype:jojo6006及聯絡電話○九一 六○七七九二三、○○○○○○○○○○號(申登人皆為陳 重喬)等方式,供不特定客戶洽詢、代銷境外基金。張美惠 於九十五、九十六年間招覽李珮宇陳重喬,並自九十六年 七月起,招攬陳俊龍楊嘉宏鄭賀年劉育典陳朝和等 人(詳如如附表一所示)申購前述Hansard Fund、AAA Pinpoint Plus Fund Class B、MarcoPolo PureChina Fund 、N1 Global Fund等基金,於李珮宇等人填妥相關申購資料 、檢附證明文件後,張美惠、陳重喬直接指示或陪同客戶以 個人名義,將投資款項逕行以電匯轉帳、信用卡扣款等方式 ,匯至境外基金之受款銀行帳戶,再將客戶之基金申購書正 本等相關文件遞送至惠眾利德公司,交由張美惠審核確認無 誤後,寄送至香港完成申購手續(按前述投資人陳俊龍透過 陳重喬投資Hansard Fund期間,因陳重喬對該檔基金申購手 續費、管理費收取及閉鎖期不得贖回限制等資訊未充分告知 下,而與陳俊龍產生糾紛,事後並造成陳俊龍投資損失美金 一千二百元)。陳重喬自九十六年四月起至九十七年五月間 止,招攬的客戶約有六、七十餘人,短短一年期間匯款金額 即超過美金三百八十八萬七千零九十六元(折合約新臺幣一 億二千四百三十八萬七千零七十二元,按匯率一比三十二計 算)。另陳重喬、張美惠復提供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號、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帳號○○ 三一四八八四八號等帳戶,由香港E-PPS公司以E-Portfolio Co.,Ltd.名義,將代銷佣金匯入渠等帳戶。計陳重喬之帳戶 於九十六年七月至九十七年五月間,牟取非法代銷佣金為美 金九萬一千一百三十三點五七元(扣除手續費後,為新臺幣 二百七十三萬四千零七元);張美惠於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 七年六月間牟取非法代銷佣金約美金一百零八萬六千九百零 六元(折合新臺幣約三千四百七十八萬一千零九元,按匯率



一比三十二計算)。嗣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工作機動組 獲報後,依扣案之惠眾利公司帳冊查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記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5 項、 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 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 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陳如玲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 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16條第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 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被害時間│被害金額 │備 註│
│ │ │之上手│ │ │(基金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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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陳俊龍陳重喬│96年9月 │2700美元 │HANSARD │




│ │ │ │ │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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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楊嘉宏陳重喬│96年4、5│10萬3530美│馬可羅至
│ │ │ │月 │元 │真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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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鄭賀年陳重喬│96年10月│5萬美元 │中國基金、│
│ │ │ │22日及96│5120美元 │BARING │
│ │ │ │年11月7 │ │HONGKONG │
│ │ │ │日 │ │CHINA FUND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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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劉育典陳重喬│97年1月 │5萬美元 │AAA │
│ │ │ │10日 │ │PINPOINT │
│ │ │ │ │ │PLUS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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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陳朝和陳重喬│97年4月 │5萬1750美 │NI GLOBAL
│ │ │ │18日 │元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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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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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MARCRO POLO PURE CHINA │1冊 │陳重喬
│ │FUND CLASS A等基金交易細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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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境外基金簡介⑴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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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境外基金簡介⑵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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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境外基金簡介⑶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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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境外基金簡介⑷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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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境外基金簡介⑸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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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境外基金簡介⑹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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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顧問代理合約書 │3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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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境外基金建議書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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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號碼名冊 │1張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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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客戶申購境外基金客戶名冊 │4張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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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客戶信用卡帳單 │4張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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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境外基金購買憑證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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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認購境外基金確認書 │1張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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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境外基金申購書⑴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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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境外基金申購書⑵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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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境外基金申購書⑶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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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境外基金申購書填寫檥本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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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境外基金買入賣出單據 │5張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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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書 │2張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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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水單⑴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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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水單⑵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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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銀行存摺 │1份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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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電腦光碟片 │1片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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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YAHOO伺服器信件光碟 │1片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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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雜卷 │1冊 │陳重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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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客戶資料 │4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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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顧問聯盟代理合約書 │5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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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業務資料 │2本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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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馬可波羅基金申請書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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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FIRST STATE基金申請書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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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亞太房地產基金申請書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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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聯邦第一基金申請書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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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特別機會基金申請書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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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中東北非基金申請書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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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巴西股票基金申請書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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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業務研資料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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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新人訓練教材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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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惠眾利德公司組織簡介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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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基金宣傳資料 │14本│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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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惠眾利德公司電話分機表 │1張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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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理財投資宣傳資料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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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錢家昌電子信件 │1冊 │張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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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