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甲 (姓名年籍詳起訴狀所附對照表) B女 (姓名年籍詳起訴狀所附對照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6年度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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