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軍附民字,106年度,1號
TCDM,106,軍附民,1,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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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   (姓名年籍詳起訴狀所附對照表)
      B女   (姓名年籍詳起訴狀所附對照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6年度軍訴字第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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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