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7,417,916元,應繳裁判費253,296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252,296 元。爰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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