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60號
KSDV,97,補,560,2008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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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福井有限公司
甲○○、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0,655 元,應繳裁判費
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8,909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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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福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