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91年度,20號
TPDV,91,仲訴,20,200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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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德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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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