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鄧祖琳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八九號二樓 林志宏律師 戊○○ 住台北市○○○路○段八九號二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街臨二八七之二號 甲○○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設同右街臨二八五之四號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巷三十八號 被 告 祭祀公業高同記 設台北市○○○路○段三○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游雅鈴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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