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108號
TPDV,90,重訴,3108,200210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鄧祖琳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八九號二樓
         林志宏律師
         戊○○       住台北市○○○路○段八九號二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街臨二八七之二號
         甲○○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設同右街臨二八五之四號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十巷三十八號
  被   告  祭祀公業高同記   設台北市○○○路○段三○一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游雅鈴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葛映嵐

1/1頁


參考資料
簪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