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鴻展不動產顧問中心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407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經相對 人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執全字第2300號實施假扣押聲請人之 銀行存款在案,惟相對人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 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