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7年度,599號
KSDV,97,審消債更,599,2008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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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 均每月營業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 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及其他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 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民國(下同)95、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⒉伙食、水電等日常、醫療、賦稅費等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 (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⒊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采邑專業髮廊小姑姑美容美髮工作室及 公益彩券經銷商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證明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遺失請項相關單位申請補發)及五年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⒋聲請人97年1 月至4 月擔任公益彩券經銷商佣金所得之數額及 證明。
⒌完整債權人清冊(須載明姓名、地址、電話及實際債權數額、 債權發生原因及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段○○段618 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里○○○路1011巷6 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 記謄本正本。
⒎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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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