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 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 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 或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⒉聲請人96年度之國稅局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 憑單及97年度薪資證明;聲請人經營「黑阿姨漢堡店」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及最近5 年營業額平均每月200,000 元以下之證明 文件。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 陳明其種類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人聲請前5 年勞保及前2 年健保清單之投保資料(包括投 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之前夫紀政原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每月房租15,000元、生活費10,000 元及扶養女兒紀昕妤扶養費等明細及支出證明文件。⒍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⒎投資之德公企業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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