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 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該協商 有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 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及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等證明文件 到院,爰裁定如主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 畫(需已簽章)。
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⒋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⒌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扣繳憑單、薪資單等)。⒍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家族系統表及相關 證明文件。
⒎全體受扶養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⒏配偶阮玉蘭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⒐母親許楊綉越重病之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所有澎湖縣湖西鄉○○○段54地號及57地號土地最新土 地登記謄本正本。
⒒勞工優惠貸款申請及核准文件。
⒓勞保及健保費、教育費、醫療費、餐費支出之證明文件(收據 及明細)。
⒔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非自願性離職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