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梁雅婷律師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設台北市○○路○段三五七號
法定代理人 林四海 住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楊智全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給付特許費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裁定命在 該給付特許費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八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 九號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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