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97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