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8817號
KSDV,97,促,28817,2008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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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8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劉惠瑛即劉相汶
            20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惠瑛即劉相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惠瑛即劉相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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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