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8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劉惠瑛即劉相汶
20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惠瑛即劉相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惠瑛即劉相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