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6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蘇玉華即雄友企業行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參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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