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541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首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台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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