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7506號
KSDV,97,促,27506,200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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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50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黃文宗即銘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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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