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750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黃文宗即銘政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