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6976號
KSDV,97,促,26976,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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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97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寶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柒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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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