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6938號
KSDV,97,促,26938,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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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938號
債 權 人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2
債 務 人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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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