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6430號
KSDV,97,促,26430,200805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43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台灣油品脫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油品脫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