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3399號
KSDV,97,促,23399,2008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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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399號
債 權 人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及債權人之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和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 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97年4 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 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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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