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527號
債 權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8 日裁定命於送 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4 月10日送達聲請 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 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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