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葉綜合不動產鑑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9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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