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展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智字第8 號專
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3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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