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1年度,97號
TPDM,91,交聲,97,200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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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七號
  異 議 人 即
  受 處 分 人 謙行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所為之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一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一A0000000號」,理由欄內關於「車號A8-4203號」應更正為「車號A8-4023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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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謙行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