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7年度,1974號
KSDM,97,審訴,1974,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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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35331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審簡字第135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縣大寮 鄉○○路35號、37號1 樓「天王星資訊社」負責人,明知「 魔獸爭霸三」、「魔獸爭霸三- 寒冰霸權」等電腦遊戲軟體 ,係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崗公司)享有著作權之 電腦程式著作,上開著作物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 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擅自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竟意圖出租,未經松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上 揭電腦遊戲軟體,重製在該店內之電腦伺服器主機硬碟內, 並與該館內之61部個人電腦處於連線之狀態,而自民國93年 8 月間起,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0元之收費方式,出租 予不特定之人,而以上開個人電腦連線至電腦伺服器,進而 下載上開電腦遊戲軟體至個人電腦硬碟內以供把玩,以此等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11月29日下午1 時10分 許,為警持搜索票在該店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電腦伺服器 1 部、個人電腦61部(均含電腦螢幕、滑鼠、鍵盤及喇叭各 1 組),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依同法 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崗公司具狀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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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