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7年度,794號
KSDM,97,審易,794,2008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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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8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址設臺中縣太平市○○○街95 號「大台中飲料店」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王成潭(所涉竊盜 罪嫌,另案提起公訴)販售之高粱酒係竊盜所得贓物,竟仍 基於故買贓物之故意,分別於民國96年9 月2 日及同年9 月 21日,在嘉義縣竹崎交流道下及彰化縣二林鎮東勢里面前巷 2 號等處,以新台幣(下同)22萬9,500 元及105 萬元之價 格,2 次向王成潭收購甲○○、澄豪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澄 豪公司)所有而各自在嘉義市○○路85號、高雄縣仁武鄉○ ○路265 號之倉庫內失竊之高粱酒各1 批。嗣於同年9 月28 日2 時30分許,在上址「大台中飲料店」處為警查獲,並當 場查扣得前開故買之贓物計有:金門高粱酒38度(300 西西 )8 箱、金門高粱酒38度(600 西西)11箱、金門高粱酒38 度(750 西西)11箱、金門高粱酒58度(300 西西)3 箱、 金門高粱酒58度(60 0西西)10箱、金門高粱酒58度(750 西西)51箱、金門高粱酒96年中秋紀念酒(1000西西)4 箱 等物。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乙○○之住所係在彰化縣二林鎮面前巷2 號,且 居所為台中縣太平市○○○街95號,有卷內被告之年籍資料 可查。又公訴人認被告故買贓物之犯罪行為地在嘉義縣竹崎 交流道下及彰化縣二林鎮東勢里面前巷2 號等處,並非在本 院轄區。至上開贓物雖有被害人澄豪公司在高雄縣仁武鄉○ ○路265 號之倉庫內失竊之高粱酒1 批,惟此乃竊盜行為之 犯罪地,且早在被告故買贓物前該竊盜犯行已經完成,更不 能認係被告之犯罪行為或結果發生地,綜上,本院就本案並 無管轄權,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本件 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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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豪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