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1917 號、第33302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甲○○了解目前國內詐欺集團 經常利用人頭電話為聯絡工具,以掩人耳目及避免查緝,進 而確保犯罪之不法利得,故在客觀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電 話並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被告甲○○基 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手機門號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分別於民國96年7 月5 日10時至11時 間及不詳時間,將甲○○於96年7 月5 日在高雄市○○路某 家民營通信行申辦使用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6 月25日在高雄市○○路上某 家通信行申辦使用之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號,分別以每組門號新台幣(下同)500 元及不詳 之代價,提供予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詐欺 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分 別以甲○○前述申辦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被害人 等,佯稱渠等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將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 款交易,要求渠等使用自動櫃員提款機取消分期付款之設定 ,使被害人等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便依指示以自動櫃員機 轉帳方式完成匯款。嗣經被害人等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 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倘檢察官重行起 訴,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 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之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業前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719號 ),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2 月29日以96年度虎簡字 第55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告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96年度虎簡字第558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檢察官聲請院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其被 害人、為詐騙之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均與前開業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之部分相同,檢察官疏未慮及此, 復就同一案件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具同一效力)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四、至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偵字第2043號、第2054號),因本件為免訴之諭知,難認 有何事實上、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育信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祈福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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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詐騙用之行│接獲詐騙電話時│匯款金額(│
│號│ │動電話門號│間、匯款時間及│新臺幣) │
│ │ │ │地點 │ │
├─┼───┼─────┼───────┼─────┤
│一│丙○○│0000000000│於不詳時間接獲│匯款29,989│
│ │ │ │詐騙電話;於96│元至合作金│
│ │ │ │年7月8日16時23│庫銀行東基│
│ │ │ │分在臺中市南區│隆分行。 │
│ │ │ │愛國街之郵局自│ │
│ │ │ │動櫃員提款機。│ │
├─┼───┼─────┼───────┼─────┤
│二│丙○○│0000000000│於96年7月8日17│匯款99,000│
│ │ │ │時57分7秒接獲 │元至第一商│
│ │ │ │詐騙電話;於96│業銀行忠孝│
│ │ │ │年7月8日17時許│分行。 │
│ │ │ │在臺中市南區愛│ │
│ │ │ │國街之郵局自動│ │
│ │ │ │櫃員提款機。 │ │
├─┼───┼─────┼───────┼─────┤
│三│丙○○│0000000000│於不詳時間接獲│匯款29,989│
│ │ │ │詐騙電話;於96│元至第一商│
│ │ │ │年7月9日9時許 │業銀行忠孝│
│ │ │ │在臺中市南區愛│分行。 │
│ │ │ │國街之郵局自動│ │
│ │ │ │櫃員提款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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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0000000000│於96年7月8日21│匯款12,012│
│ │ │ │時44分許在桃園│元至臺灣中│
│ │ │ │市○○○街57巷│小企業銀行│
│ │ │ │16號接獲詐騙電│臺東分行帳│
│ │ │ │話;至郵局自動│戶。 │
│ │ │ │櫃員提款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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