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