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7年度,415號
KSDM,97,審易,415,200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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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9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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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