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752號
KSDM,96,訴,752,2008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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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緝字第106 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2213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址設高雄縣岡山鎮○○○路69之1 號「羅特斯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羅特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 之人,性質上亦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羅特 斯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實際並無生意往來,竟於附表一 所示時間,取得附表一所示內容不實之發票,作為羅特斯公 司之進項憑證,先藉以製造羅特斯公司有營業實績之假象, 復明知羅特斯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竟基 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 於附表二所示期間,虛開羅特斯公司之統一發票,分別交付 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幫助附表二所示之 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核稅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巿國稅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院認定 事實所憑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均同意( 審理卷28頁)或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 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 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均得



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有罪部份
一、訊據被告乙○○雖坦承其為羅特斯公司負責人,惟矢口否認 有何虛偽登載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 犯行,並辯稱:伊因為高雄捷運要開工,為了標高捷工程, 才買下羅特斯公司,後來覺得繁瑣,壓力太大,接手後半個 月內即將羅特斯公司轉手一姓「王」之人,相關年籍資料均 不知悉,伊擔任負責人期間羅特斯公司均無實際營業,附表 所示發票均非伊所取得、開立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址設高雄縣岡山鎮○○○路69之1 號羅特斯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羅特斯公司以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後,並於附表二所示期間,虛開並交付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 票予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致附表二所示 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稅額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為被告所 不爭執,復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從80幾年 間至91年間曾經擔任羅特斯公司負責人,後來要結束營業, 會計師說有人想要接手,羅特斯公司就轉手給被告,會計師 說對方要求先使用羅特斯公司的發票,相關手續都交由幸福 會計師事務所蔡會計師辦理,轉讓時被告曾簽立1 份切結書 等語(審理卷109 頁反面至第110 頁);核與證人戊○○即 幸福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於本院審理結證稱:我於92年2 月 間承辦羅特斯公司負責人變更乙事,羅特斯公司本來停業中 ,同業詢問我有停業的貿易公司,有人想買,我就把負責人 丁○○的名義變更成被告,被告知道其變更為羅特斯公司負 責人乙事,我還跟被告說明以後羅特斯公司的稅賦要由她負 責,並要求她寫切結書,因為當時已經2 月底,要申報1 、 2 月的營業稅,前負責人都沒有用發票,羅特斯公司的人用 電話通知我說被告要用發票,我就說只好跟國稅局申請提前 使用3 、4 月的發票,我把發票申請出來寄到羅特斯公司( 審理卷130 頁至第132 頁)等語相符。證人丁○○、戊○○ 與被告均無仇隙,衡情應無蓄意誣陷之可能,故其等所為證 言應堪採信。而羅特斯公司於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並無營業 ,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證人丙○○(審理卷第129 頁)、 楊水勝(B ③卷第9 頁)亦證稱印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日 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羅特斯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等情明確 。此外,復有羅特斯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羅特斯公司進 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羅特斯公司申報書跨中心查詢作 業、羅特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切結書、羅特斯公司設立申 請書、設立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書、停業登記申請書、 羅特斯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財政部高雄市



國稅局97年1 月8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00558號函暨檢 送羅特斯公司92年1 月至6 月營業稅進、銷項申報資料、營 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羅特斯公司92年2 月至4 月開立統一發 票統計表等資料在卷可稽。
 ㈡另證人吳茂坤、甲○○、徐玉娟即瑞榮瀝青、霈澤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吉彬實業有限公司會計雖證稱:該3 公司 與羅特斯公司有實際交易云云(B ③卷第11頁至第15頁、B ③卷第30頁至第35頁、B ③卷第56頁至第61頁),惟羅特斯 公司於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並無實際營業之情,已據被告陳 述明確(審理卷第141 頁反面),此與被告利害關係甚鉅之 事實,被告應無故意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故吳茂坤、甲○○ 、徐玉娟所為證述,難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㈢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擔任羅特斯公司負責人 ,且曾接手羅特斯公司大、小章,嗣於將羅特斯公司轉讓時 ,始將公司大、小章轉交後手之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 是認(審理卷第140 頁反面),承辦羅特斯公司變更負責人 之記帳士戊○○亦證稱:曾向被告說明羅特斯公司以後的稅 賦要由她負責,並要求被告寫切結書,羅特斯公司的人用電 話通知我說被告要用發票,我就說只好跟國稅局申請提前使 用3 、4 月的發票,並把發票申請出來寄到羅特斯公司等語 明確(審理卷130 頁至第132 頁),業如上述,而被告既已 成年,且曾幫其配偶經營工程公司,幫忙處理帳務,甚至成 立公司擬承接高雄捷運工程,依其智識、社會工作經驗,衡 情自知擔任公司負責人相關之權利義務,而被告係至92年6 月25日始將其對羅特斯公司之出資轉讓予鄭有仁承受乙情, 有股東同意書1 紙在卷可稽(A ⑰卷第116 頁),然於本院 詢問時卻均稱其於接手後半個月內即將羅特斯公司轉手一姓 「王」之人,相關年籍資料均不知悉云云,被告所辯顯係卸 責之詞,不足憑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 ,該條第1 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 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24日修 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 定。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 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 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 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 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 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 議決議參照)。而按:
⒈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 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 元相比較,新法將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所 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1 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 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於新法施行後,被告之 數犯罪行為,應予分論併罰。此條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然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 56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關於牽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5條就具有牽連關係之牽連 犯,係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 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即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 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 55條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⒋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 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參酌被告行為時之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 幣後,應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日。而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 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 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⒌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2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 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 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 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且按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 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 ,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 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 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79號判決參照 )。被告係羅特斯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羅特斯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實際並 無生意往來,竟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取得附表一所示內容不 實之發票,作為羅特斯公司之進項憑證,先藉以製造羅特斯 公司有營業實績之假象,復明知羅特斯公司與附表二所示營 業人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上揭營業稅 繳納義務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稅捐,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 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廢止 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犯,並分別加重其刑。被 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處斷。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 實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加以審酌,併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為公司負責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金額非少, 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復於犯後否認犯行、態度 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末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



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 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並 於上開條例施行前之95年11月1 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發布通緝,然嗣於上開條例施行前之96年1 月1 日 即經緝獲歸案,則依前開條例規定,尚非屬不得減刑,爰依 該條例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羅特斯公司未對國外銷貨,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2年5 、6 月間申報不實之外銷 零稅率銷售額新台幣(下同)11,886,458元,並填製不實之 營業稅申報表,持向稅捐單位申報羅特斯公司前揭月份營業 稅零稅率,申請退稅594,323 元,而使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之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4 條 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30年度 臺上字第816 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及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以羅特斯公司92年6 月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退稅主檔各細項線上查詢畫面等 資料為其論罪依據。經查:被告於92年6 月25日將其對羅特 斯公司之出資轉讓予鄭有仁承受乙情,有股東同意書1 紙在 卷可稽(A ⑰卷第116 頁),且上開核定退稅金額594,323 元係於92年8 月11日退稅,92年8 月22日始經兌領,有退稅 主檔各細項線上查詢畫面可稽(審理卷第81頁),其時被告 已非羅特斯公司負責人,是客觀上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取財罪,其所憑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 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 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 認此部份與上開經論罪科刑部份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廢止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後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附錄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羅特斯公司取得之進項發票
┌────┬────┬─────┬──────┬─────┐
│進項來源│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進項發票金額│稅額(元)│
│ │ │ │(元) │ │
├────┼────┼─────┼──────┼─────┤
│成翰電子│92/2 │RU00000000│ 1,800,000│ 90,000│
│實業有限│ │RU00000000│ 1,700,000│ 85,000│
│公司 │ │RU00000000│ 2,655,000│ 132,750│
│ │ │RU00000000│ 1,700,000│ 85,000│
│ │ │RU00000000│ 2,800,000│ 140,000│
│ │ │RU00000000│ 1,600,000│ 80,000│
│ │ │RU00000000│ 1,600,000│ 80,000│
│ │ │RU00000000│ 1,700,000│ 85,000│
│ │ │RU00000000│ 1,700,000│ 85,000│
│ │ │RU00000000│ 1,600,000│ 80,000│
│ │ │RU00000000│ 1,800,000│ 90,000│
│ ├────┴─────┼──────┼─────│
│ │共取得 11張│ 20,655,000│ 1,032,750│
├────┼────┬─────┼──────┼─────┤
│岡雄工程│92/3-4 │SU00000000│ 11,531,000│ 576,55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13,000,000│ 650,000│
│ │ │SU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 │SU00000000│ 10,228,000│ 511,400│
│ ├────┴─────┼──────┼─────│
│ │共取得 4張│ 36,759,000│ 1,837,950│
├────┼────┬─────┼──────┼─────┤
禾口味實│92/5-6 │TY00000000│ 1,896,600│ 94,830│
│業股份有│ │TY00000000│ 1,876,590│ 93,830│
│限公司 │ │TY00000000│ 1,859,190│ 92,960│
│ │ │TY00000000│ 1,880,070│ 94,004│
│ │ │TY00000000│ 1,897,470│ 94,874│
│ │ │TY00000000│ 1,865,280│ 93,264│
│ ├────┴─────┼──────┼─────│
│ │共取得 6張│ 11,275,200│ 563,762│
└────┴──────────┴──────┴─────┘
附表二:羅特斯公司開立之銷項發票
┌────┬────┬─────┬──────┬─────┐




│銷項對象│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銷項發票金額│稅額(元)│
│ │ │ │(元) │ │
├────┼────┼─────┼──────┼─────┤
│忠安科技│92/2 │SU00000000│ 1,500,000│ 75,000│
│股份有限│ │SU00000000│ 2,400,000│ 120,000│
│公司 │ │SU00000000│ 130,600│ 6,530│
│ │ │SU00000000│ 4,800,000│ 240,000│
│ │ │SU00000000│ 1,678,571│ 83,929│
│ │ │SU00000000│ 287,000│ 14,350│
│ │ │SU00000000│ 985,000│ 49,250│
│ │ │SU00000000│ 112,000│ 5,600│
│ ├────┴─────┼──────┼─────│
│ │共開立 8張│ 11,893,171│ 594,659│
├────┼────┬─────┼──────┼─────┤
│鑫永豐企│92/2 │SU00000000│ 969,480│ 48,474│
│業有限公│ │SU00000000│ 1,121,400│ 56,070│
│司 │ │SU00000000│ 1,363,500│ 68,175│
│ │ │SU00000000│ 1,170,000│ 58,500│
│ │ │SU00000000│ 1,008,000│ 50,400│
│ ├────┴─────┼──────┼─────│
│ │共開立 5張│ 5,632,380│ 281,619│
├────┼────┬─────┼──────┼─────┤
│緯志企業│92/2 │SU00000000│ 700,500│ 35,025│
│有限公司│ │ │(起訴書誤載│(起訴書誤│
│ │ │ │為27,739,405│載為1,386,│
│ │ │ │元) │971元 │
│ ├────┴─────┼──────┼─────│
│ │共開立 1張│ 700,500│ 35,025│
├────┼────┬─────┼──────┼─────┤
│鑫禾資訊│92/3-4 │SU00000000│ 680,000│ 34,00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384,000│ 19,200│
│ │ │SU00000000│ 384,000│ 19,200│
│ │ │SU00000000│ 384,000│ 19,200│
│ │ │SU00000000│ 480,000│ 24,000│
│ │ │S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SU00000000│ 680,000│ 34,000│
│ │ │S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SU00000000│ 680,000│ 34,000│
│ │ │S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SU00000000│ 825,000│ 41,250│




│ │ │SU00000000│ 680,000│ 34,000│
│ │ │SU00000000│ 680,000│ 34,000│
│ │ │S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 │共開立 14張│ 8,857,000│ 442,850│
├────┼────┬─────┼──────┼─────┤
│宏一營造│92/2 │SU00000000│ 550,000│ 27,50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SU00000000│ 550,000│ 27,500│
│ │ │SU00000000│ 605,255│ 30,263│
│ ├────┴─────┼──────┼─────│
│ │共開立 4張│ 2,455,255│ 122,763│
├────┼────┬─────┼──────┼─────┤
│山海觀有│92/3-4 │SU00000000│ 420,000│ 21,000│
│限公司 │ │SU00000000│ 290,000│ 14,500│
│ ├────┴─────┼──────┼─────│
│ │共開立 2張│ 710,000│ 35,500│
├────┼────┬─────┼──────┼─────┤
│伸柏國際│92/3-4 │SU00000000│ 135,000│ 6,750│
│有限公司├────┴─────┼──────┼─────│
│ │共開立 1張│ 135,000│ 6,750│
├────┼────┬─────┼──────┼─────┤
│雄轟汽車│92/3-4 │SU00000000│ 430,000│ 21,500│
│材料企業│ │SU00000000│ 210,000│ 10,50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410,000│ 20,500│
│ │ │SU00000000│ 460,000│ 23,000│
│ │ │SU00000000│ 309,600│ 15,480│
│ │ │SU00000000│ 475,000│ 23,750│
│ │ │SU00000000│ 380,000│ 19,000│
│ ├────┴─────┼──────┼─────│
│ │共開立 7張│ 2,674,600│ 133,730│
├────┼────┬─────┼──────┼─────┤
│捷得企業│92/3-4 │SU00000000│ 40,500│ 2,025│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共開立 2張│ 490,500│ 24,525│
├────┼────┬─────┼──────┼─────┤
│南泰建材│92/3-4 │SU00000000│ 325,000│ 16,250│
│展業有限│ │SU00000000│ 285,000│ 14,250│
│公司 ├────┴─────┼──────┼─────│




│ │共開立 2張│ 610,000│ 30,500│
├────┼────┬─────┼──────┼─────┤
│弘穩實業│92/3-4 │SU00000000│ 850,000│ 42,50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660,000│ 33,000│
│ │ │SU00000000│ 650,000│ 32,500│
│ │ │SU00000000│ 675,000│ 33,750│
│ │ │S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SU00000000│ 668,000│ 33,400│
│ │ │SU00000000│ 550,050│ 27,503│
│ ├────┴─────┼──────┼─────│
│ │共開立 7張│ 4,803,050│ 240,153│
├────┼────┬─────┼──────┼─────┤
│印勝彩色│92/3-4 │SU00000000│ 600,000│ 30,000│
│印刷有限│ │SU00000000│ 600,000│ 30,000│
│公司 ├────┴─────┼──────┼─────│
│ │共開立 2張│ 1,200,000│ 60,000│
├────┼────┬─────┼──────┼─────┤
│一江砂石│92/3-4 │SU00000000│ 350,000│ 17,500│
│股份有限│ │SU00000000│ 350,000│ 17,500│
│公司 │ │SU00000000│ 350,000│ 17,500│
│ │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共開立 4張│ 1,500,000│ 75,000│
├────┼────┬─────┼──────┼─────┤
│吉彬實業│92/3-4 │SU00000000│ 337,792│ 16,89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130,156│ 6,508│
│ ├────┴─────┼──────┼─────│
│ │共開立 2張│ 467,948│ 23,398│
├────┼────┬─────┼──────┼─────┤
│德彥實業│92/3-4 │SU00000000│ 180,768│ 9,038│
│股份有限├────┴─────┼──────┼─────│
│公司 │共開立 1張│ 180,768│ 9,038│
├────┼────┬─────┼──────┼─────┤
│日雄科技│92/3-4 │SU00000000│ 230,000│ 11,500│
│股份有限│ │SU00000000│ 480,000│ 24,000│
│公司 ├────┴─────┼──────┼─────│
│ │共開立 2張│ 710,000│ 35,500│
├────┼────┬─────┼──────┼─────┤
│凱登企業│92/3-4 │SU00000000│ 1,271,000│ 63,550│
│股份有限├────┴─────┼──────┼─────│




│公司 │共開立 1張│ 1,271,000│ 63,550│
├────┼────┬─────┼──────┼─────┤
│霈澤實業│92/3-4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股份有限│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公司 │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S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共開立 7張│ 3,150,000│ 157,500│
├────┼────┬─────┼──────┼─────┤
│瑞克企業│92/3-4 │SU00000000│ 810,000│ 40,50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750,000│ 37,500│
│ │ │SU00000000│ 664,000│ 33,200│
│ │ │SU00000000│ 756,000│ 37,800│
│ │ │SU00000000│ 675,000│ 33,750│
│ ├────┴─────┼──────┼─────│
│ │共開立 5張│ 3,655,000│ 182,750│
├────┼────┬─────┼──────┼─────┤
安豐通運│92/3-4 │SU00000000│ 880,000│ 44,000│
│有限公司│ │SU00000000│ 780,000│ 39,000│
│ │ │SU00000000│ 790,000│ 39,500│
│ ├────┴─────┼──────┼─────│
│ │共開立 3張│ 2,450,000│ 122,500│
├────┼────┬─────┼──────┼─────┤
│瑞榮瀝青│92/3-4 │SU00000000│ 62,139│ 3,107│
│股份有限├────┴─────┼──────┼─────│
│公司 │共開立 1張│ 62,139│ 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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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