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1 號中華民
國97年5 月2 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2289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引用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0年7 月16日(2000)邵中民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20 01年9 月4 日(2001)邵中民一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湖 南省邵陽市人民檢察院1999年5 月30日邵檢反貪訴字(1999 )02號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1999年6 月9 日移送起訴案件 審查報告、1999年6 月14日邵檢反貪(1999)第05號意見書 、中共邵陽縣委統戰部、邵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邵陽縣公 證處、邵陽縣對臺辦公室於1997年7 月31日制作之「關於辦 理楊紹震遺產情況及處理意見的匯報」、湖南省邵陽市人民 檢察院1999年11月10日市檢刑不字(1999)第10號不起訴決 定書,作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證據,然上開文件資料並未記 載聲請人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確定判決就 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421 條規定聲請再審。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 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 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確定判決以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年7 月 16日(2000)邵中民初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2001年9 月4 日(2001)邵中民一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邵陽市 人民檢察院1999年5 月30日邵檢反貪訴字(1999)02號移送 審查起訴意見書、1999年6 月9 日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 1999年6 月14日邵檢反貪(1999)第05號意見書、中共邵陽 縣委統戰部、邵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邵陽縣公證處、邵陽 縣對臺辦公室於1997年7 月31日制作之「關於辦理楊紹震遺 產情況及處理意見的匯報」,資為認定楊美香、田華軍、楊 年美、丁民德、丁樂德、丁仁桃、丁春桃等7 人始為楊紹震 之合法繼承人,楊春英、楊桂英、楊三妹、楊進柏、楊紹玉 、楊紹虎、楊進友等7 人係偽冒之繼承人。復以湖南省邵陽 市人民檢察院1999年11月10日市檢刑不字(1999)第10號不 起訴決定書,資為認定吳禮芳、李維敉2 人確有因冒領楊紹
震遺產涉犯貪污罪之事實,僅因「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及本 人之態度」,而由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等2 人予以 不起訴決定。此均有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1 號刑事判決附 卷可稽。是原確定判決既已調查斟酌上開證據,即無證據漏 未審酌之情。聲請人聲請再審,應認為無再審理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