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О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宏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具 保 人 彭顯明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彭顯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彭宏欣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具保人彭顯明繳納指 定保證金額現金新臺幣陸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在卷可 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永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永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