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林華成
乙○○原名劉美惠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 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 ,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 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人所犯為刑法第304條 第1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均係上 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 ,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