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生前住南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3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後,業於民國97年4月26日死亡,有死 亡證明書、戶政連線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明細各1紙在卷 可稽。原審法院未及審酌此項事實,而予論罪科刑,核有未 洽,案經被告上訴,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 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