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一)字,96年度,141號
TCHM,96,重上更(一),141,20080521,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二
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六
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明知其夫葉敦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死亡)曾先 後於八十五年三月三日、同年三月十六日(公訴人誤為同年 十二月間某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及八十七年十月間某 日,在其住處即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一○三四號,與其 長子即丙○○(係葉敦仁與前妻葉夏菊所生)、次子葉界甫 、女兒葉怡君(二人係葉敦仁與甲○所生)、葉敦仁之胞妹 葉燕惠葉明容、妹婿陳建焜陳威全等相關人員談論有關 其所有財產之分配問題,由歷次之談話內容觀之,葉敦仁所 有財產原則上係分配予甲○、丙○○、葉界甫及葉怡君等人 ,並無將其所有大部分財產贈與甲○或同意甲○以其所有之 財產重新設定抵押權增加貸款金額之意思,詎甲○竟基於偽 造私文書並行使、使公務員不實登載之概括犯意,利用葉敦 仁雙目已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完全失明,不能親自處理事 務,及保管其自己印章之機會,連續為下列之行為: ㈠先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林學書在其 設於南投縣竹山鎮○○里○○街三十八號事務所繕寫文件, 盜蓋葉敦仁之印章,而偽造葉敦仁同意提供其所有座落竹山 鎮○○段第四八三號、第四八八之一號土地,與座落上開土 地由甲○及其子葉界甫共有之竹山鎮○○路○段四九六號房 屋(即千民醫院)同為抵押權標的,而與台中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中小企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 臺幣(下同)七千一百九十萬元、權利存續期限自八十五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計三十年、葉 敦仁擔任義務人兼債務人之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及葉敦仁名義申請抵押權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各乙份 。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十五時



四十分許,委由不知情之林學書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申請 書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申請為抵押權登記,使該地政事 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將前開不實之 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葉敦仁所有前揭土地之 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 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台中中小企銀。
㈡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乙○○在 其設於南投縣竹山鎮○○里○○路二○號,以同上手法盜蓋 葉敦仁之印章,偽造葉敦仁同意將其所有座落南投縣竹山鎮 ○○段第一二三號地號、同鎮○○段第四八三、五二四、五 二四之一地號等多筆土地贈與甲○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 書」及葉敦仁名義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 」各乙份。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十 時五十九分許,委由不知情之乙○○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 申請書向南投縣竹山鎮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使 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八十七年二月四日將前開 不實之事項登記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 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 葉敦仁
㈢再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在其南投縣竹山鎮○○里○○路○ 段一○三四號住處,以同上手法盜蓋葉敦仁之印章,偽造葉 敦仁同意將其所有座落竹山鎮○○○段竹圍子小段第五六、 五六之一、五七地號、竹山鎮○○段第八九地號及同鎮○○ 段第五一五地號等多筆土地,暨門牌號碼竹山鎮吉祥新村三 八號、四二號、四六號、六二號、六四號、七○號、七二號 等多棟房屋贈與甲○之「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二份及葉 敦仁名義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乙份。 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六時十 三分許,由甲○自任代理人,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申請書 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地政事 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將前開不實之 事項登記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 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㈣復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乙○○在其上址 事務所,以同上手法盜蓋葉敦仁之印章,偽造葉敦仁同意將 其所有座落竹山鎮○○段第四八八之一地號土地贈與甲○之 「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葉敦仁名義申請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各乙份。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委由不知情之乙○○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十一時四十九分



,持上開偽造之契約書及申請書向南投縣竹山鎮地政事務所 申請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使該地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將前揭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 產物權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㈤甲○因前揭㈠所載不實設定抵押權之標的物即葉敦仁所有座 落竹山鎮○○段第四八三號、第四八八之一號土地,已經先 後不法移轉登記為其所有,因抵押權內容有所變更,遂於八 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委由不知情之乙○○,提出義務人兼債 務人變更為甲○、葉界甫(變更前之義務人兼債務人為葉敦 仁、甲○、葉界甫、債務人為千民醫院)之「他項權利變更 〈移轉〉契約書」、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之「土地登記申請 書」(均未偽造葉敦仁名義);並賡續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概括犯意,同時檢附前揭㈠所偽造之葉敦仁名義之「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一份予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用以辦理抵 押權內容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物權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葉敦仁
二、案經丙○○訴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 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 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 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 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 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 他造之反對詰問為,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 能力。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 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 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本件證人劉漢陽翁嘉威張儷薰余梅玉林志平陳威全陳建焜葉明容、葉 燕惠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陳述,經告以具結 義務及偽證處罰後,於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其等係於負 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其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 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依上說明,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 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選任辯護人雖認下述六捲錄音帶並無證據能力,惟其中兩次 錄音係在多人面前公開錄音,另兩次錄音之談話人雖僅有告 訴人與葉敦仁,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係在葉敦仁不知 之情況下所錄,且該四次錄音所成之六捲錄音帶經鑑定結果 如上,顯具完整性,而兩次僅有告訴人與葉敦仁談話之錄音 ,葉敦仁之談話內容並未改變其先前所決定之分產原則;葉 敦仁於本案告訴前業已死亡,自無從傳喚其到庭接受詰問, 按傳聞證據之排斥主要基於有礙真實之發現,該六捲錄音帶 之談話內容既能完整呈現,相較於偵審過程中傳喚證人到庭 做證時,常因時間久隔記憶日漸模糊所為之證言更具可信性 ,且有助於真實之發現,況所有錄音內容均經詳細完整音譯 ,並提出法庭提示相關當事人供其辯論,亦無違直接審理原 則,選任辯護人亦援用部分錄音談話音譯內容而為被告辯護 (詳辯護意旨狀),從而本院認該項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雖有辦理如 事實所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抵押權變更等行 為,但伊所為皆經過伊夫葉敦仁同意、授權,是伊先生叫伊 去借錢設定抵押,伊僅係協助而已,並無偽造文書情事云云 。惟查: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前 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甚詳,並經本院前審向南投縣竹山地政 事務所調閱該所收件日期分別為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八 十七年二月三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八十八年八月十 一日、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之抵押權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申請案卷查明各次登記事項明確,有該申請案卷五宗可稽, 被告於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其曾辦理上開五件申請登 記事件亦不諱言,足見告訴人所指尚非子虛。雖被告以前詞 置辯,惟查:
(一)被害人葉敦仁曾先後於八十五年三月三日、同年三月十六 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及八十七年十月間某日,在其住 處即南投縣竹山鎮○○路○段一○三四號,與其長子丙○ ○、次子葉界甫、女兒葉怡君、胞妹葉燕惠葉明容、妹 婿陳建焜陳威全等相關人員談論有關其所有財產之歸屬 問題乙情,業據證人葉燕惠葉明容陳建焜陳威全等 人於偵查中證述無訛,且有告訴人所提四次談話共六捲錄



音帶附卷可稽。證人張儷薰(即葉敦仁之同居人)於偵查 時證稱:「(從八十六年間至葉敦仁八十九年死亡,都是 由你照料葉敦仁?)是的,晚上都由我負責」、「(八十 六年至他去世,葉敦仁精神狀態是否清楚?)都很清楚, 至去世前一、二個月比較不清楚」(見九十年度他字第四 0七號卷第二二八頁反面)、「(葉敦仁何時起行動不便 ?)從眼睛失明時,是八十二年間行動不便,在過世前二 年,雙腳行走無力,但神智還很清醒,但過(世)前二個 月較不清醒」等語(見上開他字卷第二二八頁反面、第二 三○頁正面)。而被害人葉敦仁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死 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二九九頁 ),佐以錄音譯文顯示情形,可知葉敦仁在系爭六捲錄音 帶錄音期間所言係在精神狀況良好情形下所為。而該六捲 錄音帶經本院前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有無剪接情事, 經該局鑑定結果認:「送鑑錄音帶經檢查結果:除編號1 大帶於○分秒(對話內容『作一個公正』與『不用這樣 子』之間)有中斷現象研判非剪接外,其餘伍捲均無剪接 情事」,復有該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調科參字第○九二 ○○四三五六二○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前 審卷㈠第一二六頁)。
(二)上開告訴人所提六捲錄音帶之相關人員對話內容,除由告 訴人提出音譯本外,被告選任辯護人亦於該審閱覽卷證資 料後拷貝該六捲錄音帶自行音譯,提出本院前審:茲就各 次錄音內容所討論財產分配事宜分述如下:
㈠八十五年三月三日錄音譯文部分:
被告於偵查時供稱:「(他(指葉敦仁)⒊⒊在家中 ,在葉燕惠葉明容陳健焜陳威全、丙○○面前分 配財產,並有錄音?)是的」、「(你先生錄音分配財 產你有無打開聽?)沒有,是丙○○保管」等語(見上 開他字卷第一○一頁反面、第一○二頁正面、一○四頁 正面)。另證人葉燕惠陳健焜葉明容陳威全於偵 查時並確認該錄音帶密封處簽名為彼等所簽(見上開他 字第四○七號卷第第一○四頁正面)。足見該次錄音係 葉敦仁、甲○、丙○○、葉界甫、葉怡君五人在證人葉 燕惠、陳健焜葉明容陳威全等人見證下討論關於「 財產分配」事宜,該次談論後並將錄音帶密封經葉燕惠 等人簽名確認,交由丙○○保管。
依選任辯護人提出於本院前審之錄音譯本所載: ⑴(本院前審卷㈠第二二五頁)
⒈丙○○:今天就是拜託你們回來當見證。今天是中華



民國八十五年國曆三月三日,下午五點半,農曆元月 十四日,三姑請念你的大名。
⒉三姑:好啦!我是三姑葉明容
⒊三姑丈:我是三姑(丈)陳清枝
⒋二姑:我二姑葉燕惠
⑵(本院前審卷㈠第二二四頁)
葉敦仁:原則上最少要賣一億五千萬以上。
葉界甫:不能這個價,那樣賠本啦,一億五賠錢啦! ⒊葉敦仁:要一億伍以上啦。
葉界甫:要一億八仟萬以上啦。
⑶(本院前審卷㈡第卅二、卅三頁)
葉敦仁:如真的個性不合,無法經營,賣一賣分成四 份,分一分各人有一些本錢,自己去奮鬥自己的事業 ,也好啊!
葉敦仁:就是介超一份、怡君一份、界甫一份,我老 的也要一份,我現在沒錢了。
⑷就算房屋是葉敦仁和甲○各一份,僅土地是葉敦仁所 有,葉敦仁亦表示全部分四份(本院前審卷㈠第二一 三頁)
⒈丙○○:爸,你先說產權怎麼分?
葉敦仁:產權,產權就是賣掉總金額分四份去分,平 分去分,如賣一億,一份‧‧‧貳仟伍佰萬。
⒊三姑:誰是那四個人你要說。
葉敦仁:四個人就是我們二老的占一份,不用分二份 ,二個人合在一起算一份, 25%,壹佰元分貳拾伍元 ,介超也要 25%,怡君25%,界甫25%,如果賣掉的話 是四個人一樣多,經營不起來就賣,那賣也是完全是 我年輕時賺的錢。
⒌怡君:對啦,當初爸在說時是二個老的占二份,可能 要占一份給哥,我沒有意見‧‧‧。
依辯護人提出之該次錄音帶譯文觀之,①該次討論十分 慎重,②葉敦仁所有「千民醫院」價值最少為一億五千 萬(貸款約二千萬),應為葉敦仁財產中最有價值者, ③至少就「千民醫院」部分,彼等確有討論、也得出結 論。
另依辯護人提出之該次錄音帶譯文顯示,丙○○與葉界 甫、葉怡君等人不和,葉敦仁對甲○、葉界甫、葉怡君 等人亦不滿,因家庭之不和樂,葉敦仁乃決定賣掉千民 醫院,茲引述相關對話以明之:
⑴千民醫院為葉敦仁一生之辛苦結晶(見本院前審卷㈡



第卅一頁)
葉敦仁:是關於這一棟家庭醫院,我辛苦‧‧‧。 ⒉葉敦仁:是啦,辛苦三十年,今天來建立家庭醫院, 就是千民醫院。
⑵然為子女不合之事,葉敦仁甚至寧願賣掉醫院(見本 院前審卷㈠第二二二頁)
葉敦仁:復合的可能性很渺茫啦!現在決定賣掉比較 單純,賣掉分一分各自去發展。
⒉二姑:要賣啊!我覺得很可惜。
葉敦仁:到這地步,即使可惜也要讓他可惜。 ⒋二姑:哥哥,你是希望有一家醫院,你常說我買這塊 土地建醫院,誰可以回來經營‧‧‧
葉敦仁:是啊!但是子女沒辦法,彼此心中不合,要 也沒用。
葉敦仁一再強調醫院不是要給女兒當嫁妝,也不是要 送給女婿,並對葉怡君經營未建立會計制度或向伊報 告盈虧感到不舒服(懷疑葉怡君將錢偷偷拿到菲律賓 ),三姑丈並極力倡議醫院會計制度的建立,惟葉怡 君未承諾改進僅除顧左右而言他,不斷陳稱伊與其丈 夫多辛苦又多辛苦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二○二頁 ):
⒈三姑丈:我是認為以大家的意見為意見,今天會演變 到要將醫院賣掉,問題是出於醫院有賺錢沒交出來? 或是賠錢,但沒交待原因?
⒉葉怡君:不是啦!父親是說有後路在拿錢出去,是說 我私下將錢拿到菲律賓,問題是健保到現在,每個月 才有一些盈餘,而卻說不管有無盈餘,錢都是我拿走 。我們又不像大醫院在經營有很好的會計制度。 ⒊葉敦仁:最起碼開業三年,從沒有人告知我一個月收 支多少,從不曾告訴我。
⒋葉怡君:爸爸,我們沒做那種統計,因為勞保申請上 去,錢並沒有馬上下來,健保也是他們叫我們用電腦 ,申報出去三十天內一定撥百分之九十五的錢下來, 但事實仍拖上二個月。之前在鬧,現在父親又說沒向 他報告帳目,我自己打電腦都打到眼睛酸痛,無法戴 眼鏡了‧‧‧。
⒌三姑丈:不然現在來建立會計制度,現在有健保卡和 資料,要建立很簡單‧‧‧這本來就要有會計制度。 ⑷甲○、葉界甫、葉怡君母子三人沆瀣一氣,葉敦仁除 要求丙○○要改過自新外,對甲○母子三人亦有不滿



與埋怨:
①(見本院前審卷㈠第二○三頁)
⒈三姑丈:我剛講過要做個評估,如要共識,如要留著 繼續經營,就要有個名目,讓父親和家裡面有個了解 。
葉敦仁:了解一下,不要事情只有怡君和界甫知道, 而我們都不知道。
⒊葉怡君、葉界甫:我們也是盲目的做,該繳錢就去繳 錢,也不曾統計過這個月究竟是如何。
葉敦仁:妳不必向我報告,最起碼也一個月報告我一 次,這個月總收入多少。
⒌三姑:怡君妳就是不會、不曾做過,不然妳這個月收 入多少?建設這裡用多少?買那些東西用多少,算一 算這個月賠錢多少?妳向父親報告,雖然賠錢,但他 的感覺很好。今天就是妳沒向他報告他心裡會想說‧ ‧‧。
⒍葉怡君、葉界甫:我們也有向媽媽說,我們煩惱得不 敢讓父親知道,想到明天票款上百萬,現在才有多少 錢,不知道怎麼辦,可以不貸款就不向銀行借設定的 錢出來,為何友文一天到晚在做墮胎?也是為了要有 較多的錢,不然墮胎對自己好嗎?
②甲○與葉敦仁感情並非融洽(見本院前審卷㈠第二○ 四頁)
⒈三姑:沒證據別亂說,就已經在賠錢了,你又說錢拿 去菲律賓,難怪他會氣憤。
葉敦仁:我告訴妳啦!妳嫂嫂在講話都是冤枉的,我 這樣她都跟妳翻版。
⒊葉怡君:爸爸,你不要說到媽媽那邊,那是你當面告 訴我的。
葉界甫:那是你當面講的喔、媽沒說。
葉敦仁:她看我現在生病又眼瞎,講話都是用冤枉的 。
③(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卅七頁)
葉敦仁:說說一件事給你們參考,開幕那天我們用‧ ‧‧裡面是什麼?泡茶葉而已,我們正確的雞尾酒是 酒加果汁,他用泡茶葉。
⒉葉怡君:那都其次啦,因廠商‧‧‧。
葉界甫:那都其次。
葉敦仁:其次,你沒聽到,我是聽的很不順耳,人家 送來的花圈。




⒌甲○:齒科那個在說而已,還有誰在說。
⒍葉怡君:他們水準低,他們要吃宴席,那有開業吃宴 席。
⒎三姑:沒吃宴席啦,雞尾酒會用些水果,用些甜點, 不過是‧‧‧
⒏甲○:他們是嫉妒。
葉敦仁甜點的廠商用什麼?用台灣牛奶餅和茶葉一 杯。
⒑三姑:雞尾酒很簡單,沒吃宴席。
葉敦仁:最起碼甜點也用好一點,再用酒加些果汁。 ⒓姑:水果酒啦。
⒔姑:水果酒、調好的水果酒。
葉敦仁:調好的水果酒,他被騙,廠商說要負責雞( 尾)酒,打算做往後的生意,被(請)來的客人不服 不滿。
⒖三姑:那是誠意沒關係。
⒗葉怡君:那都還是小事,最大事是益川他兒子‧‧‧ ㈡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錄音譯文部分:
依辯護人所提錄音譯文所載:葉敦仁稱:「他有說要賣 ,給他賣賣看(指十天前全家共識二個月內賣掉醫院」、 丙○○稱:「時間過得很快,已經過十天了,二個月六 十天已經過十天了,但是他仍沒動靜」等語(見本院前 審卷㈡第十三頁),佐以同卷第十五頁葉敦仁稱「前天 星期四」等語,該錄音日期應為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星 期六,先予敘明。
該次談話係葉敦仁主動叫丙○○來的,此觀以下談話即 明(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十二頁)
①丙○○:界甫之前不是已答應你要處理?
葉敦仁:是,他有說要賣,如果有賣就好,如果沒賣 ,早上我聽到律師在講這個例子,才提醒到我,才叫 你來說,不用煩惱,還有最後一步。如真的那麼『鴨 霸』,我就叫你告他,告了後,我未死之前我可以做 證,我沒說要給予,我沒贈與的手(續)啊!我都沒 有辦贈與的手續,那只是起造人用住,當時‧‧‧而 你起造人為何沒有用大兒子,那我有理由可說,你不 必煩惱。
該次談話內容葉敦仁再論及財產分配之公平原則: ①葉敦仁:是。沒錯,起造人是用他,他是贏這一歲, 但是呢這還可以推翻,在我未死之前我做證,這可能 可以翻案。絕對是要讓你進去就對了,兄弟要平分,



我是採取公平合理的政策,他不可以說‧‧‧。 ②葉敦仁:是。到最後我不相信說,我沒贈與給他,你 看到贈與的手續嗎?都沒有,沒贈與的手(續)他怎 麼可以說那都是他的,兄弟二個人而已,回來了,當 然要分,這樣你知道嗎?(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十二頁 )
葉敦仁:他們要出去上班也沒有關係,我現在已經覺 悟了,我也告訴她(女兒葉怡君)說我蓋那家醫院不 是要給妳當嫁妝,不是要送給你的,她靜靜不敢反駁 ,她說:「我要蓋一個面子」,是啊!我是蓋一個面 子,給友文回來當院長,他有醫生執照給他當院長, 不是都要給你們,那是葉家的,三個子女都有權利, 後她就哭著上樓‧‧‧在這裡爭論沒用,二個月後你 就告他,到法院我就會說公道話,我不為你,也不為 他,我只說公道話。他如果說他的叫他拿贈與的證據 ,他拿不出來(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十六、十七頁)。 葉敦仁與甲○夫妻感情並非融洽:
葉敦仁:是,她(承前句,指甲○)愈老愈番癲。‧ ‧‧她已番癲,我不再留戀。她和界甫都看我已經痴 呆了,中風過了、痴呆了,把我當這個態度。界甫也 曾對我咆哮說我已經番癲了。
②丙○○:當兒子的怎可這樣對你咆哮?
葉敦仁:就是他跟我母親(應是「他」母親之誤)二 個人看不起我,我眼瞎了,我中風過了、番癲了,其 實我現在還會幫人看病,那裡有番癲?不會寫是真的 ,你聽論器拿來,給我診斷,用口開藥方,比他們在 醫還快‧‧‧(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十三頁)。
譯文再度顯示出葉敦仁對甲○母子三人不滿與埋怨(以 下見本院前審卷㈡第十四~十六頁):
①丙○○:但女兒就要五千萬,兒子再跟你拿走,那你 就沒有了。
葉敦仁:沒那麼簡單啦,我葉敦仁沒那麼凱,我是還 不驚嚇,我葉敦仁是那麼簡單的人嗎?如那麼簡單, 我二隻手那有辦法打江山?亦(赤)手空拳打江山, 打出我自己的江山,雖沒什麼價值,那你說擁有一萬 坪土地的人,在台灣省來找,人數也不多,你算算看 ,這塊地二千坪,中崎那一塊五千坪,兔舍那一塊三 千坪,光這三塊這要一萬坪了‧‧‧。
③丙○○:就可以證明錢是你賺的,不是媽媽的嫁妝? ④葉敦仁:是,現在沒關係,如真的到那地步大家撕破



臉,那塊地也要追回來‧‧‧如不撕破臉我不會取考 慮那些,過戶回來只是浪費稅金,夫妻沒關係,他如 要像現在一直番癲我就要討回來和踢出去。是念在她 在伺候我,弄飯給我吃,照顧我生(活)起居,有在 照顧我,姑念如此而忍耐,如變太過份、太沒體統, 給我發起脾氣,這些財產要討回,人踢出去。她如太 極端,我吃軟不吃硬,如要用鴨霸的,我不能人這樣 ,雖然我瞎了,我生病了,我也不能給人這樣做,她 不要傻,是我老婆以為界甫又高、又大、又有力氣, 沒有人有他辦法,昨我也罵她,我跟她說:「妳不要 以為妳生的兒子高大有力氣‧‧‧」現在要拼也沒關 係,要怎樣他都不怕‧‧‧。
⑤丙○○:界甫和媽媽?是為何事?
葉敦仁:前天星期四,沒有跟我講你媽穿得漂亮,她 說要去台中,我說不行,我還沒有大便,她說今天是 星期四,你不用去洗腎(描述媽要和怡君(女兒)出 去玩,父不准,而衝突之狀況,告戒女兒(不)是王 妃別太浪費,需精打細算,買衣服可趁換季折扣再買 )。
⑦丙○○:前天怡君是這樣不高興?
葉敦仁:怡君說到哭而向我咆哮,咆哮一會兒界甫跟 下來‧‧‧是換界甫下來,怡君上樓跟界甫私語後, 界甫說:「沒關係,沒天我載你去」。下午不在家, 真的載怡君出去,至晚上才回來,回來後界甫跟他媽 媽說,就這樣說:「那是我的權利,任何人要跟我爭 權利,就試試看」說他人高大、拳頭大,如要這樣鬧 ,你就試試看‧‧‧他敢說(給)你聽,他現在向我 咆哮說現在只有大兒子給你當靠山,你已眼瞎了,他 媽媽也不踢你差遺(遣),只剩哥哥可依靠‧‧‧。 ⑨葉敦仁:我若死了你做主就好,你如果在家我不會死 ,你如外出我死了,這絕對其中必有原故,這樣講你 就知道了。界甫這孩子是不孝子,我敢說一句:「他 是不孝子」而娶這個老婆也反了。我年輕時眼睛正常 她是一個態度,而我生病後,她又是另一種態度,這 樣告訴你,你就知道了。
㈢八十六年五月廿日「三姑媽建議分配法」錄音帶譯文部分 :
依辯護人提出之錄音帶譯文(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七~十 頁),在場人有葉敦仁、甲○、葉明榮、丙○○。被告於 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訊問時雖稱:「(⒌(應為⒌⒛



之誤載)錄音時你有在場?)起先我在場,後來我不在場 ‧‧‧」(見上開他字卷第一三八頁)。然以被告與丙○ ○關係形同水火一情以觀,討論葉敦仁財產分配情事,被 告甲○卻中途離席,實難想像,所辯尚非可採。 錄音譯文(見本院前審卷㈡第七至十頁)係承八十五年 三月三日所討論「醫院各四分之一」,另對葉敦仁其餘財 產,扣除葉敦仁、甲○要自己留下、給葉怡君當嫁妝、給 張儷薰葉敦仁私生女小慧的部分,建議由丙○○與葉界 甫二兄弟「一人一半」,茲引述相關談話內容如下(見本 院前審卷㈡第七~十頁):
①三姑媽:從這一邊講起,醫院四分之一以前已經說過了 ,我現在就是說,你爸爸和你媽媽大家年紀已這麼大, 沒賺錢的能力,這我有跟你爸、媽講過了,說你們不要 分土地,你們分店面,所以你們爸、媽現在這一間,再 分以前診所那二家,醫院四分之一和後面十三間的這一 間,這是你爸爸的份,你媽媽的份。這一排有二間鐵厝 原本要給怡君當嫁妝,還是給怡君當嫁妝。
②三姑媽:再來就是說隔壁這一間秀錦(張儷薰)的名下 ,你爸爸是說不給她,我是說不要如此,人沒有功勞也 有苦勞,終究跟你這麼多年,那間給她不要讓她心中含 怨,再來另外三家店面你和界甫一人一間半,後面十三 間拿掉一間後,你們一人六間,而中崎土地一塊五千坪 ,一塊三千坪,和現在屋後一塊一百一十坪,和大鞍的 土地,和下坪的土地,這些你們二兄弟去登記。很公平 喔!你自己再考慮看看,就這樣。而現在錦(這)要怎 樣處理我都有問過,這你自己再看看。
③三姑媽:因為你父母不會賺錢,你分土地給他們沒有用 ,這是長輩他們賺的,我就是說他們夫妻那一個先走的 ,他們分到的財產就歸另一人所有。比如說你媽媽如先 過世,分到的就歸你父親,你父親先走的話就歸你母親 。為什麼?終究是夫妻,你父親如先過世,你母親得這 些是沒有爭論,因跟他這麼多前,雖然她是家庭主婦, 沒幫忙賺錢但她把家庭打理的好的,這要給她是當然的 。萬一你母親百年後,她這些財產要給誰,這是她的自 由,我跟她說孝順你的人你就分給她,那是她的自由‧ ‧‧。
④三姑媽:決定就決定了,不能再反悔,這你知道嗎? 現在就是說土地都還是你父親名下對不對?這都要列 進去。而界甫三間登記為一人一間半,這現登記界甫 的名下對不對?但是你另外要跟界甫再立約葉敦仁



三間你們兄弟平分,這我都還沒跟界甫他們談,只先 跟你父母談,你先聽聽看,我再跟他們說,這是公道 的事,我又沒說給你三間,而給他一間,那我就不公 平,三間就一人分一間半,但是現在‧‧‧
葉敦仁:你們三姑媽現在講的是公平的處理方法。 ⑥三姑媽:我很公平啦!
葉敦仁:公平的處理方法,要請律師寫,律師也敢寫 ,又律師也敢當見證人‧‧‧
⑧三姑媽:現在就是說醫院四分之一,那天你也有錄音 你也叫我要講話,我說要說什麼,你說回來當見證人 ,你就要講話出聲啊,我說好啊,但不知會不會有麻 煩?我有去問律師,要去律師那裡重辦,給律師重寫 ,你父親寫遺囑,你父親簽名你們這些可繼承財產的 人都要去簽名,這樣才是正確的。現在你的財產和界 甫的財產一樣,醫院四分之一,和這裡鐵厝一人分一 間半,後面這些土地一百一十坪的樣子,大約而已‧ ‧‧我不太知道。反正所有這些財產大家都一半(指 兄、弟二人),現在登記的名下都沒有關係,到時二 人平分就對了,你看如何‧‧‧你自己看‧‧‧。 ⑨三姑媽:四分之一就是說這棟醫院的土地和建物,全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