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767號
TPHV,97,抗,767,2008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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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767號
抗 告 人 甲○○(即都會廣告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571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經相當釋明後 ,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 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係一獨資商號,見本院卷第 10頁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向其購買LED電腦資訊看板, 尚積欠其貨款新台幣15萬6000元,聲請為假扣押,並提出買 賣合約書及催收資料為釋明。原法院依首開規定,裁定命相 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伊 向相對人購買系爭LED電腦資訊看板因有瑕疵,業已終止契 約,故相對人對伊並無貨款債權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 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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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