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97年度,20號
TPHV,97,再,20,2008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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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號
再審 原告 安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叁萬肆仟
叁佰壹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
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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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