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良駿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