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更(一)字,97年度,1號
TPHM,97,附民上更(一),1,200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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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m○○○○○律師事務所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n○○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卡其他、史賓塞與吞那MAF公司
     Higberger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K.Hun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癸 ○
      波土力克Char
      甲○○Rober
      壬○○Ann L
      昆John Qu
      子○○等事務所(Bronson,Bronson & McKinnon)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M ○Sheld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T ○Mary
      亞 當Erik
      己○○等聯合律師事務所(Chubbuc,Chubbuc,Blew
      & Curan)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Gary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辛○○Antho
      辰○○Ann M
      丙○○Paul
      J ○Edwar
      庚○○Antho
      f○○Micha
      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
      )
法定代理人 史考特Willi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未 ○Micha
      丑○○○Robi
      申○○Willi
      I ○Micha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 Taiwan Crop.)
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
      aka Colli
法定代理人 飛 弄Patri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ol Trade
      commissio
法定代理人 米 勒Marci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巳○○○○事務所(Schagrin & Associates)
法定代理人 西加寧(Roger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G○○R.Ala
      l○○Jeffr
      美國商務部(U.S.A.Department of Commerce)
法定代理人 戴 雷Willi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協助陪審團委員會(United States
      Court of
法定代理人 迪卡羅Domin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H○○等聯合事務所(MCGUIRE,WOODS,BATTLE & BO
      THE,LIP)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菲 勒Howar
      馬思革R.Ken
      海 斯DionW
      梅多克John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宙○○三世Joh
      V○○H.Sla
      h○○○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註:9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判決載為:王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戊○○○Chin
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註:95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判決載為:王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加州律師通訊(California Lawyer)
法定代理人 阿爾曼Marc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 Bar Journal)
法定代理人 阿爾曼Marc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法定代理人 賣肯雷John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
法定代理人 D○○ 住同上
      班森Tara L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地○Paul M
      午○○  住同上
      博正法律事務所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W○○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路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2378)
      吳案承審檢察官(95上聲議1074)
      胡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4293)
      R○○  台北市○○路131號
      台北地方法院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芳現任院長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Q○○  住同上
      玄 ○  住台北市○○○路124號
      楊豐卿  住同上
      Y○○  住同上
      蔡炯燉  住同上
      丁○○  住同上
      酉○○  住同上
      e○○  住同上
      C○○  住同上
      a○○  住同上
      A○○  住同上
      B○○  住同上
      k○○  住同上
      E○○  住同上
      L○○  住同上
      K○○  台北市○○街○段6號
      X○○  住同上
      Z○○  住同上
      N○○  住同上
      U○○  住同上
      P○○  住同上
      i○○  住同上
      b○○  住同上
      宇○○  住同上
      寅○○  住同上
      j○○  住同上
      黃○○  住同上
      c○○  住同上
      F○○  台北縣土城市○○路138號
      d○○  住同上
      g○○  住同上
      戌○○  住同上
      O○○  住同上
      卯○○  住同上
      亥○○  台北市○○區○○路19O號
      乙○○  住同上
      李玉卿  台北市○○○路○段1巷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13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第一
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 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 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 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等之刑事案件 ,業經原審判決諭知為不受理判決,並依規定判決駁回上訴 人所為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上訴人不服刑事判決及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 院發回本院更審,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



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97年度上更 ㈠字第238號),從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 案件,一併發回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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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