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