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
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犯罪事實
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P」之成年男子所交付之威而剛(Viagra)、歐洲盒裝犀利士(Cialis)等藥品係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輸入進口,無藥品輸入許可證之禁藥,竟與「大P」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五年二月間起,由「大P」在大陸深圳地區架設「臺灣in硬男性聖品專賣店」網頁(http://twinin. com),刊登以每盒新臺幣(下同)一千六百元至二千元不等價格銷售威而剛(Viagra)、歐洲盒裝犀利士(Cialis)、綠騎士持久液、持久劑、激情素等藥品之訊息,供不特定大眾上網下單訂購,並將上開禁藥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成」之成年男子寄送予甲○○,再寄藏在甲○○臺北市中正區○○○街十二號四樓租屋處,甲○○則每日使用電腦上網查閱客戶訂貨資料,並以統一便利商店宅急便「貨到付款」之方式,將上開藥品快遞予客戶完成交易,前後共約二百多筆,由甲○○與「大P」四六分帳(即甲○○百分之四十,大P百分之六十),甲○○則獲利約二十多萬元。嗣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臺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扣甲○○所有供販賣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始悉上情。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 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為九十三年 六月二十三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所明定,參 諸其立法理由為:刑事有罪判決所應記載之事實應係賦予 法律評價而經取捨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 實,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 例,將原條文後段所定「並應記載事實」修正為「並應記 載犯罪事實」,以臻明確。
按關於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犯罪細節,並不屬於有罪判決 書必要記載之事項,自亦非判決理由所應敘述之範圍(最 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三三八號判決參照);次按, 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之「犯罪事實」,應係指符合犯罪構成 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如被告犯罪之時間、地點、手段以 及其他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而足資認定既判力範圍之具體 社會事實;至於構成要件以外之其他適用法律事實,例如 :刑罰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可無須在「犯罪事實」欄中記 載,僅於理由內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四款記載其理 由即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非第一五二號判決參照), 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認定(參見乙、壹所列證據清單): 一、本件證據一被告之供述,被告並未主張無證據能力;另 證據二至證據八,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 之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而均得作為本件之證據。 二、證據九、證據十被告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 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無何明顯瑕疵,而應可作為 本件之證據。
乙、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壹、證據清單:
證據一:被告甲○○供述(警詢、偵訊、原審、本院)。 證據二: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衛署藥字第○ 九五○三二六九三七號函。
證據三:宅急便藥品寄送單。
證據四:網路購買藥品憑證及藥品包裝盒影本。 證據五:臺灣in硬男性聖品專賣店網頁。
證據六:臺北市中正區○○○街搜索扣押筆錄。 證據七: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網路、電臺之違 規藥物廣告產品抽購分析」計劃檢驗結果報告表 (檢體編號十六、十七)。
證據八: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 九六○○○一七一五號函。
證據九:扣案之總結帳冊、日記帳帳冊、客戶名冊、電話 資料等。
證據十:扣押藥品。
貳、認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此外復有證據二 至證據十足資佐證,堪信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丙、適用法律: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此 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概如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 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惟連續犯係指基於 一概括之犯意,連續為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以一罪 論,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本質上則為數行為,兩者概念 並不相同。另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七號 判決所示:刑法上所稱之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 ,須出於一個概括犯意外,該多次行為,尚應具有時、空 上之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 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倘不具此種客觀要件,仍應認 屬數罪之範疇,本件被告販賣禁物之行為係自九十五年二 月間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為臺北市調查處查獲為止,幾 乎每日均有販賣禁藥之行為,此由扣案帳冊可證,究該行 為具有時空上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評價為包括之一罪 較為合理,否則亦與「罪刑相當之原則」有違,應論以集 合犯而僅成立一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三、共同正犯:被告與不詳姓名綽號「大P」之成年男子間有 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均為 共同正犯。
丁、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壹、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 係藥事法第八十三條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其法定本刑為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揆 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所受有期徒刑五月之 諭知,應不得易科罰金,原審判決顯有違誤。
貳、上訴人即檢察官以原審判決主刑不得易科罰金竟誤為得易 科罰金而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
參、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係為牟取不法利益、犯罪時 未受到任何刺激、犯罪手段平和、犯罪行為人之職業工人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生活狀況正常、犯罪行為人前有製 猥褻物品等罪、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一次之 前科紀錄,品行並不良好、犯罪行為人學歷為五專畢業, 智識程度中等、違反義務之程度不高、犯罪所產生危險或
損害不高、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因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之規定,而應予以減輕其刑。
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壬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附錄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押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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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藥品名稱 │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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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犀利士(Cialis) │五十四盒 │依其外標示含Tadalafi│
│ │ │ │l 成分,應以藥品列管│
│ │ │ │,無藥品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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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犀利士(Cialis) │ 一罐 │ │
├──┼─────────┼─────┼──────────┤
│ 三 │犀利士(Cialis) │ 一片 │ │
├──┼─────────┼─────┼──────────┤
│ 四 │CIALISE-UP │ 二盒 │依其外標示含Xindenal│
│ │ │ │fil 成分,應以藥品列│
│ │ │ │管,無藥品許可證字號│
│ │ │ │。 │
├──┼─────────┼─────┼──────────┤
│ 五 │諾美婷(Reductil)│ 十五盒 │依其外標示含Sibutram│
│ │ │ │ine 成分,應以藥品列│
│ │ │ │管,無藥品許可證字號│
│ │ │ │。 │
├──┼─────────┼─────┼──────────┤
│ 六 │威而剛(Viagra) │ 五盒 │依其外標示含Sildenaf│
│ │ │ │il成分,應以藥品列管│
│ │ │ │,無藥品許可證字號。│
├──┼─────────┼─────┼──────────┤
│ 七 │威而剛(Viagra) │ 十三粒 │ │
├──┼─────────┼─────┼──────────┤
│ 八 │諾美婷(Reductil)│ 十八粒 │ │
├──┼─────────┼─────┼──────────┤
│ 九 │綠騎士(Green Gall│ 十三盒 │檢出含Dibucaine、Lid│
│ │ant) │ │ocaine 成分,應以藥│
│ │ │ │品列管,無藥品許可證│
│ │ │ │字號。 │
├──┼─────────┼─────┼──────────┤
│ 十 │exite man │ 四盒 │檢出含Methylparaben │
│ │ │ │防腐劑成分,無藥品許│
│ │ │ │可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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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活色生香 │ 六盒 │未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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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superman │ 四盒 │檢出含Aminotadalafil│
│ │ │ │成分,應以藥品列管,│
│ │ │ │無藥品許可證字號。 │
├──┼─────────┼─────┼──────────┤
│十三│不知名藥品 │六百二十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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