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9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26號),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即97年2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
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