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989號
TPHM,97,上訴,1989,2008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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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9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26號),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即97年2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
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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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