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218號
ULDV,97,司票,218,2008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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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片語■(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由相對人■片語■ (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片語■(付款地-非訟)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片語■ (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 本票■片語■ (票數)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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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鑫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