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6年度,5號
ULDV,96,智,5,200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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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大自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綠世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惟查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 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本件
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核其主張之訴訟標的不同,且其第一項之
聲明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300 萬元,前次僅核定第二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90萬元,漏未核定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300 萬元
之部分,故全部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9610 元,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9,800 元,尚不足新臺幣29810 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訟,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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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世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自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