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98號
ULDM,97,訴,198,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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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47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前因竊盜案件,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 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確定,再由臺北地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行為有期徒 刑1 年5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嘉義地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8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92年2 月14日入 監服刑,於94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5年1 月 8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依其已 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 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成立空頭公司、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情有所認識,竟與已成年 之「陳毅清」(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 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約明以每月新臺幣(下同 )12 ,000 元之代價,由乙○○出面擔任係址設臺北市○○ 區○○路113 巷49弄41號「森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森川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係從 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並於95年11 月20日完成森川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之後乙○○再於95年 12 月1日,與同具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的成年男 子,一同前往稅捐機關領用空白統一發票,並將之交予「陳 毅清」處理,「陳毅清」即自該日起至96年4 月30日止,在 森川公司無實際進貨之情形下,以森川公司名義,共同接續 填製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6紙,並持交如附 表所示之亞妮實業有限公司等,由如附表所示之亞妮實業公 司等持其中45張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扣抵而行 使之,以此不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亞妮實業有限公司 等逃漏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共計達2,849,745 元(逃漏稅之 營業公司名稱、虛開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之統一發票張數、持



以申報之張數及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嗣經乙○○寫信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國稅局)檢舉上開情事,始知上 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被告乙○○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 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㈡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在本院審理中已坦承不諱,且有森 川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發票 請領申請書及國稅局97年3 月2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7003 1568號函所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及國稅 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 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 限公司為董事。商業會計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均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森川公司之董事,有森川公司變更登 記表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為公司法之公司負責人,依上規 定,自亦屬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無疑。次按統一 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 ,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無再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 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擔任森川公司之負責人在先,並由具有犯意聯 絡之「陳毅清」填製屬於會計憑證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 分別交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在後,再由各該公司申報營業 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是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陳毅清」及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 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復按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 一行為,而該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動以接 續或反覆施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該接續施行之數個舉動,可認為包括一罪而言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0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森川公司,自91年起至94年止各期進、銷 項金額非鉅,均無異常,另在95年1 月至10月止並無進項銷 貨之事實,卻在被告擔任森川公司負責人後,密集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業經國稅局以前述報告闡述明確,顯見被告與陳 毅清在商議變更森川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時起,已預有將密接 實行上開行為之犯意,是上開人等於密接時地共同開立如附 表所示不實發票56紙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舉措,依一般社 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接續之數舉動,而論以接續 犯之單純一行為方妥。
㈣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斷。起訴 書認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 其刑,並請本院論以被告幫助連續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云云,用法顯有違誤,但已經公訴人以補充理 由書更正如上,併予敘明。
㈤被告有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犯 行,依前說明,似有未當。
㈥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 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 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 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162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係犯罪未被發覺前,由被告撰寫信 函向國稅局檢舉自身及陳毅清前揭不法行為,再由國稅局查 明後移送檢察官偵辦後起訴等情,為被告所自承,復有國稅 局96密1337號檢舉人資料袋所附檢舉信及國稅局刑事案件移 送書等在卷足佐,且被告在本院審理中坦承上開犯行不諱, 業如前述,足見被告確有自首接受裁判之意,是參照前揭判 例意旨,應認被告確屬自首上開犯罪行為無誤,本院乃依刑



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同時具有刑罰加重及減 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㈦審酌被告前科累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查,足見被告平日素行非善,本案又因貪圖小利,即同意擔 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配合領用空白統一發票後,任由共犯 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鉅額稅捐,影響國家財 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誠屬不該 ,原應以重刑相繩,然本院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開 庭時深具悔意,暨被告僅國小畢業,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 紙在卷可證等,可認被告智識程度不高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 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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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受發票公司名稱│收受發票│持以申報│ 稅額合計 │
│ │ │之數量 │之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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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亞妮實業有限公司│ 1紙 │ 1紙 │ 17,9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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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上璟室內裝修工程│ 4紙 │ 4紙 │ 100,0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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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勁林爭青資產管理│ 30紙 │ 29紙 │ 2,500,107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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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惜緣工程行 │ 2紙 │ 2紙 │ 71,4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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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夏雪國際股份有限│ 10紙 │ 2紙 │ 1,364元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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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 │悅程工程有限公司│ 2紙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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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 │鈜億行銷管理顧問│ 7紙 │ 7紙 │ 158,9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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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56紙 │ 45張 │2,849,7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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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