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43號
MLDV,97,除,43,200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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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文生即新景企業社
           之1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6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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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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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慈祐醫院 │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96年3月31日 │6,3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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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