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禾強鋼纜興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6號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224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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