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鴻宇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86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履行契約事件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86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以本院 97年度執全字第160 號實施強制執行在案,嗣因聲請人提供 擔保金新臺幣373,217 元,依法塗銷查封登記。惟相對人迄 未對聲請人起訴,業據本院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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